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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权威声音】卫健委规范“互联网+医疗”

点击咨询 文章来源:苏州苏城医院 发表时间:2019-05-18

9月14日,为规范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和行为,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,卫健委制定发布了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(试行)》。同日,卫健委还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,分别从互联网医疗行业分类、互联网医院准入、医师执业规范管理、互联网医疗监管等多个层次介绍了相关政策。

 

首次对从事“互联网+医疗”的服务实体进行了明确分类

第一类为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合作,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,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方法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。

第二类为互联网+诊疗活动,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,利用互联网方法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、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。

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,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,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。其中,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。

对“互联网医院”实行准入管理,并提出了准入标准

“互联网医院”有两种类型:一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;二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。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,必须按规定获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诊疗范围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。

1、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,使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,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。

2、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,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。

3、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,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,并签订合作协议,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,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。

划红线:加强“线上”医师管理,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诊疗

新规明确要求,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、护士必须具有相关资质,应当能够在医师、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。互联网医院应对医务人员加强管理,实行进行电子实名认证。

另外,新规还明确规定,互联网医院医师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诊疗,可以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,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、慢性病后,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;当患者病情变化时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,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。

建立省级卫生部门监管平台

卫健委要求,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互联网医院主要监管机构。各省应在互联网医院准入前,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,对互联网医院、互联网诊疗、远程医疗服务等所有在线医疗服务进行实时监管,包括医务人员资质、诊疗行为、信息安全等。

网上医疗也可实行医保报销

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费社保报销问题,卫健委新闻发言人表示,对于一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医保和价格政策,如果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,医保要给予报销,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,则由患者负担,与现行医保政策保持一致。

总之,《新规》的发布,其目的在于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,发展互联网医疗产业,优化医疗资源配置,将优质医疗资源逐渐下层到基层,带动医疗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,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健康服务,实现十九大所提出的健康中国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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